如何看待「摄影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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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菜鸟尝试一答。以下

  我国《著作权》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

  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摄影师十分重要,如果把并不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销售到图片市场上去,不仅赢得不了任何收益,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纠纷。许多摄影师都会问:"我拍摄的作品难道版权不属于我吗芦。要知道,判断摄影图片版权归属的最终依据是相关的著作权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1、自主创作;2、合作创作;3、委托创作;4、职务作品;5、法人作品。

  1、自主创作的作品

  对于自主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摄影师在其自主状态下拍摄的,只要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没有另外的规定,那么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摄影师对作品都拥有版权,这种权利就包括上面讲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由摄影师外出采风拍摄的作品即属此类。

  2、合作创作的作品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文学创作中,有合作的情况,在摄影中同样也有合作的作品,特别是一些创意性质的艺术作品,从构思到布景、再到拍摄,有时需要两个人、甚至两个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就应该归合作作者共同拥有。比如两个摄影师通过共同努力在摄影室中完成了一幅精彩的摄影作品,这时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应该由两个人 共同决定,作品在发表时,应该署两个人的名字,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也应该由两个人共同享有。

  3、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中,著作权更多被认为是一种商业利益。他们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雇主,包括法人、公司、团体或其他组织。比如H联社记者拍摄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照片,其版权均归美联社所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保护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因此,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确认摄影作品是不是职务作品,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摄影师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包括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劳动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摄影师的作品成为职务作品的前提条件;第二,该摄影作品的创作是不是属于工作任务的范围。如果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拍摄的作品,就不能算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非是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先有合同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同时,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同时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末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作者只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第一种情形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第二种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比如摄影师完全利用单位的设备拍摄、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或者摄影师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的摄影作品,作者只拥有署名权,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为单位所有。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4、委托创作的作品

  摄影师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末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n由此可见,一些摄影师接受个人或者单位委托创作的摄影作品,如果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作者。比如一些摄影工作室为顾客拍摄的明星照,如果和顾客没有事先的约定,作品的版权就是属于摄影师或者工作室的。如果顾客把这幅作品随便使用在任何商业用途,摄影师作为作品的版权拥有者都可以追究使用者的责任。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摄影师也不可以随便使用这幅作品,因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还必须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

  5、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作为参与其中的自然人就不享有著作权。比如某市宣传部门组织编委会编辑出版《当代xx城市风貌》画册,如果其中的摄影作品是由编委会主持拍摄,作为摄影师是代表编委会的意志去进行创作,画册中的作品也是由编委会承担责任的,那么编委会就是摄影作品的作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编委会行使。拍摄该摄影作品的摄影师并不享有著作权的一切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同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问题: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电影、电视作品著作权等。虽然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有时会是一个相当敏感而复杂的问题,但是摄影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注重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因为只有摄影师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才能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来使自己的作品进入图片市场,获得收益。

  以上,转自法律百科。

  一、摄影版权的概念及其取得

  1.摄影版权的概念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①]摄影版权即是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拥有的同等权利。

  2.摄影版权的取得

  摄影版权的取得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注册取得、自动取得。

  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

  自动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以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②]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摄影版权问题的产生

  1.技术因素

  对传统摄影来讲,摄影作品的原创性认定,只要原始的胶卷底片或反转片,一般就可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了。就是经过后期的暗房制作,那也是在原胶卷底片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暗房处理的艺术手段仍未离开利用控制用光来达到后期制作的艺术效果,从这意义上来讲,暗房处理仍表现为拍摄手段的延伸,所以,如要判断摄影作品的原创性,只要对照审查原摄影作品的胶卷底片一般不难作出正确结论。

  对于数码摄影来讲,由于作品的储存介质是电磁数码,原创的摄影作品除了磁盘性质的CF卡、记忆棒、移动硬盘或其他电脑存储介质之外,并无其他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物理介质的载体表现形态(例如传统摄影的胶卷底片)。而电磁数码的存储形态,可以轻而易举地无数次完全镜像复制,并且复制品与原始作品之间无任何差异,二者之间在一般常态下亦无法判断出母版与子版的失真区别。此外,还可以通过“PHOTOSHOP”、“我形我速”等专门电子照片的处理软件,对数码摄影作品进行电子暗房的后期艺术处理,其处理的艺术效果力度远远超过传统摄影的暗房处理的范围,尤其是“添加”和“拼接”的效果对传统摄影来讲,简直就是到了“造假”的程度。也就是说,一名剽窃者完全可以对摄影网站上发表的数码摄影作品随意地下载复制并可利用电子处理软件进行加工处理后窃为己有。[③]

  2.版权意识

  即使在数字网络环境为侵犯版权提供如此便利条件的今天,许多国家对版权的侵权行为发生率还是比较低的,如在美国,版权是一种私有财产,绝大多数人看来,侵犯版权行为性质恶劣,所以他们会自觉控制行为,避免侵权。而中国版权侵犯问题屡见不鲜,我们均习以为常。

  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版权制度起步较晚,并且对侵犯版权的行为的执行力度不够大,造就不了国民较高的版权意识。如下图是一组反映中美青少年对侵犯版权问题的看法的统计数据,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青少年对侵权的犯罪性质认识得不足。

  另一方面,版权观念没有形成,互联网平台成为盗版侵权的“重灾区”。如在微博、播吧等资源分享平台上,随处可见一批以经常性上传他人作品为特点的“热心用户”,有的在半年时间里,就上传了几千部影视剧。许多公众都对“免费下载”习以为常,对摄影作品的下载和使用也是同样的道理,多数人缺乏摄影作品的版权意识以致对滥用别人的作品习以为常。如下图是中美青山年对盗版产品的消费偏好。我国盗版市场的发达及国人“免费午餐”思想的相互促进致使版权侵犯问题防不胜防。

  三、数字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保护

  1.利用数字网络技术进行保护

  ①添加水印

  目前常用的数码水印有可视与不可视两种类型,可视水印是指在原始图片上添加一层透明图案,起到识别作品归属并防止图片被使用的作用。这种水印是难以去掉的,它虽然不会使原始图片完全模糊,但会影响到图片的整体观看效果。不可视水印是藏于图片中而看不出来的,在图片被裁剪和文件格式被改变时可以通过一些软件显示出来,从而可以获知图片的基本数据、拍摄者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对于版权所有者来说,如果有人在网上使用了其照片时,使用专用的水印搜索引擎便可查找出图像的位置。

  可视水印:

  ②图片加密。

  目前在数字网络图片技术保护方面,还有许多给图片加密的方法,它主要是通过专业软件如Flash技术将需要发布到网络的数字照片写入一定的保密程序编码,使图片只能在特定的网站程序中浏览图片,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图片被随意下载保存等操作。这种方法在国内外一些专业网站上被广泛采用,但图片加密后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也限制了网友对图片本属于正常的合理使用,与此同时这种加密技术往往会被网络黑客进行破解而变得形同虚设。

  ③保护好作品的RAW格式。

  在当今数码时代,RAW 格式照片就如同一张数码底片,是不可复制的,只要你手中有RAW 格式的图片,就可以证明你对照片拥有版权。因为RAW 格式图片可以被转换成JPG 格式或者其他格式的图片,而其他格式的图片却不可能被转换成RAW 格式的照片。

  2. 版权符号和版权声明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版权符号为“ ©”,它代表版权,是英文 copyright 的第一稿字母 C 加一个圆圈组成,后面可列出版权所有人的姓名和年份等信息。同时,还可以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用”等文字声明。一般来说,根据这个符号和符号后的内容,可以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对于网络上的摄影作品来说,有了版权符号和版权声明之后,可以对作品进行一定的保护。

  如图:

  

  3. 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它可以帮助著作权人管理和维护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通过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广大摄影作品使用者和摄影创作者之间搭建起一个便利顺畅的桥梁。

  目前中国政府指定国内唯一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团法人机构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其宗旨是实现和维护摄影著作权,主要工作内容是:接受授权,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进行摄影作品登记和认证;依法为权利人维权。加入协会后权利人的著作权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作品也可以通过协会的交易平台,获得更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并得到丰厚的代理使用费。

  参考文献:

  ⑴姚林青; 刘丹丹; 陈博. 中美青少年版权意识的比较与启示现代出版 2012-07-10

  ⑵白志刚. 数字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认定和保护研究 暨南大学2013-10-01

  [①] 百度百科—版权

  [②] 百度百科—著作权取得

  [③]百度文库--《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刘嘉妮 国贸 2013级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版权”和“摄影版权”

  一,版权即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其是有期限的权利,在一定期限经过后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1】

  二,版权的客体介绍

  客体需要满足的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而我们所要研究的“摄影”即是满足上诉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即摄影是拥有版权的。

  那让我们把一起看一下具体受版权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1】

  第五项摄影作品,即表示摄影作品的确受到版权保护。摄影师即照片的作者同样享受这样的版权保护。

  其次,我们来看看,一张摄影作品或者说摄影师如何为自己的作品取得版权呢?

  一,取得版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取得版权的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

  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1】

  即摄影师对摄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按照国际惯例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后摄影师就自动拥有了版权。例如:当摄影师按下相机快门,拍摄完成一张照片后,他就拥有了这张照片的版权。摄影师可以使用、发表、展示、出售这张照片或授权其他人使用。当然,作为作者,摄影师也可以去国家相关的版权机构将这张照片进行注册,以证明自己对该张照片拥有版权。

  下面为大家介绍两个关于摄影版权的有趣案例吧

  1,黑冠猕猴自拍照,掀起版权大战

  2014年8月,据美国《赫芬顿邮报》报道称,维基百科和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大卫·斯莱特的版权之争,非常有意思。2011年大卫·斯莱特旅行至印度尼西亚,拍摄黑冠猕猴的照片。当他架设好照相机后,一只黑冠猕猴突然冲了过来,拿起相机自拍起来。斯莱特冲印出照片后,发现这只猕猴拍的非常好,表情有趣,于是就将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很快,照片在网上就开始疯传了。

  

  最终这张照片被维基百科收录到维基旗下的维基共享资源网中。该网专门存储与共享公共领域的图片,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这些图片。摄影师发现后立即要求维基将图片撤下,并声称自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如果维基要公开他的照片,就应当先付他版权费。  而维基却干脆地拒绝了斯莱特的要求。维基的理由非常有意思,但却有道理:“这张照片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黑冠猕猴自己拍的照片。斯莱特对这张照片也没有版权。”  维基百科的发言人凯瑟琳·马赫也发表了一份声明称:“我方在经过慎重的考虑和研究后认为,照片中的猕猴也没有版权。任何人对这张照片都没有版权。所以我方将这张照片划归为公共领域分类,任何人可免费使用。”“根据美国法律,版权不能归非人所有。所以,在此事件中,尽管猕猴是照片作者,但它没有版权。在此之后,对照片进行冲印、加工、修改的人,也只对修改部分拥有版权,对照片本身不具有版权。”

  此次事件中,版权的所有者应该是猕猴。但法律规定版权所有者必须是人类,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人对这张照片拥有版权。

  2,已故的保姆摄影师,版权归属问题

  Vivian Maier 一辈子只拍摄了街头。然而,直到她逝世,都只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业余摄影师。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一生所拍摄的底片超过10万张,很多作品在她生前并未冲洗出来,一直到2009年4月21日辞世之后,这些未冲洗底片被一位年轻人John Maloof 购回,在部分底片被冲洗出来之后,John Maloof 发现Vivian Maier 的遗作中有大量五十到七十年代芝加哥街头的珍贵照片,这些影像对于芝加哥,甚至于美国发展的历史,都有着非常详细的记录。

  John Maloof并不是资深摄影爱好者。2007年拍下薇薇安的照片时,他对街头摄影的了解微乎其微。2009年,他建立了一个博客,并在其上发布了一些照片,在接下来的几年中,约翰走访了薇薇安曾经的雇主家,收集到除照片之外薇薇安的许多物品,包括她生前收集的报纸,记录她和拍摄对象谈话的录音带,以及记事本、相机、衣服等等。约翰将自己的房子改建成照片冲洗房,他将薇薇安的底片扫描进电脑,再筛选出一些进行打印。他重建个人网站,将薇薇安的照片及个人简介传至网站。网站吸引了众多人浏览,继而吸引了众多芝加哥媒体的关注,而他本人则被定义成“为薇薇安· 梅耶在摄影史上争取地位的人”。随着VIVIAN MAIER 的作品愈发出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这批作品版权所属的问题。以至后来占有大部份收藏、也是当年其中一位买家的JOHN MALOOF ,唯有找来与VIVIAN MAIER血缘关系最近的一位表亲,并付款给他,来购买这批作品的版权,才平息事件。

  参考文献

  【1】著作权 - 搜狗百科【2】关于摄影方面的版权,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其实我理解中的【摄影版权】不仅仅包含的是摄影师拍摄作品所取得的作品版权,还应该包含摄影师拍摄作品时,所拍摄人物肖像权和景物的物产权。

  1,肖像权

  从法律上来说,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也是一种隐私权。

  肖像主要是表现一个人的面部,通过肖像,人们能清楚地辨认出某人,这时被摄者就对图片拥有了肖像权,法律对这种权利是给予保护的。任何公民都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将自己的肖像表现出来。例如在摄影中,被摄者可以通过其他人拍摄或者是自拍的形式把自己的肖像固定在某个载体上,这个载体可能是相纸或者其他的介质。当自己的肖像由他人完成时,制作人需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肖像人授权而拍摄了该人的肖像,那么即使没有拿该人的肖像去展示、发表或者获取利益,也是对于肖像权人的一种侵权。就如同我们许多的摄影师在街头偷拍了别人的肖像供自己欣赏,虽然没有获利,但是也侵犯了那个人的肖像权。

  2,物产权

  这可能是一个对摄影师都比较陌生的词汇。所谓物产权,其实是由“物权”和“产权”两个词组成的。一般在中国大陆,我们把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称为“物权”,而在英美等国,一般将其称为“产权”,因此两者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2】

  其实这和肖像权让渡书一样,如果摄影师拍摄的照片里出现了可以明确让人认出的物体、建筑等,摄影师就需要提供产权人签署的让渡书,否则这样的照片是不能作为商业图片出租给客户用于广告宣传的,也就是说,这类照片失去了商业的价值。有很多建筑是受到物权法保护的,例如法国巴黎的埃菲尔铁塔,你在白天拍摄的埃菲尔铁塔可以用在广告上,而在夜晚拍摄的埃菲尔铁塔图片是不允许用于广告。

  最后,我想说的是,虽然版权的问题看起来很繁琐复杂,其实只要我们能够对所拍摄的人或事物抱着一颗尊重而理解的心,将摄影当做一种神圣的事业而不是简单随意的胡乱摘取,遵守拍摄规则那么在作为拍摄者的方面就不会有大的错误。而作为摄影师,对于自己的作品的版权也要加以重视,维护自己的版权,用法律武器维护著作权。作为图片使用者,也应该充分意识到每张作品都饱含心血,来之不易,请尊重它们和拍摄他们的摄影师吧。

  109,国会1402,崔怡然

  随着人们精神生活的日益丰富,文化市场上出现更多文化产品的同时,对于版权,即著作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对版权的保护,就是对创新力的保护。对于摄影师而言,一张照片中蕴含的是灵光一现的创意、是绞尽脑汁的思考、是过去经验的应用……这些东西是很容易被窃取的,如果一个盗版者声明他盗取的作品完全是原创,摄影师也是很难证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摄影版权不加以保护,摄影师的创造力必然会产生影响,甚至会离开这个行业。没有版权保护,就无法保障原创者的基本权益,恶性循环下去,摄影市场只会变成死水一潭。

  确实,在过去的某一段时间内国内文化市场流通着大量盗版产品,原因很多,比如文化产品供不应求,比如进口门槛高,比如缺乏法律的约束导致盗版商贩猖獗。那时的人们几乎是不得不购买盗版,正版高昂的价格和国民收入并不匹配,数量也严重供不应求。

  可这也导致了文化产品生产者积极性的下降。文化产品中包含的智力劳动价值、创作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等等。文化生产者凭着一腔热血自费成本地提供文化产品,这固然是值得褒奖的,可是文化市场在这种畸形的供求关系下很难蓬勃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国民收入越来越高,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文化市场供应得到极大补充。更重要的是,信息时代的到来使文化产品的盗版更加简便。

  我们手里已经有足够的钱去购买正版,然而购买盗版的成本几乎为零,可另一方面,文化生产者需要我们的购买费用来进行新的创作。这个时候对版权的重视是非常有必要的,从国家层面而言,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保障生产者利益。

  从消费者层面而言,我们有太长的时间来消费盗版,甚至形成了一种习惯性思维,觉得掏钱去买正版的人都是傻子。然而这种行为无非是“捡了芝麻掉了西瓜”,长期的消费盗版使生产者积极性下降,文化市场供给减少,最终还是会导致消费者需求不足,形成新一轮的恶性循环。

  从生产者层面而言,对摄影版权的保护是关系到他们直接利益的。尤其是对于全职摄影师等,版税收入占他们收入的大部分。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版权年限都相应的延长了,这也体现了各国对版权的重视,创新已经成了各个国家发展的主要力量。

  摄影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摄影作2113品,则涉嫌触犯刑法。

  《民法通则》 5261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4102】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1653金;版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权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你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就是摄影人要吃饭,这个版权保护了他们的权益,让更多的人不断创造好的作品。

如何看待「摄影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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